《条例》是东北地区第一部防御雷电灾害的地方性法规。
《条例》规定全市各大型工程、重点工程、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、爆炸危险设施等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,如体育场馆、影剧院、学校都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。
《条例》明确了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,建设项目不得开工;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,不得投入使用。
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,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最高可罚3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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